消防新规不让使用气溶胶的原因如下:气溶胶灭火装置不能用于人流量大的场所,不能用于保护易燃易爆场所。气溶胶属于气固混合相,在技术没有突破且通过国家质检中心检验之前,不能用于管网输送系统。气溶胶灭火后的残留物对精密仪器、设备会有影响。灭火器是扑救起初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,轻便灵活,可移动,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使用方法,是普遍灭火器材中比较理想的灭火工具,应按照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》,根据使用范围、被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、可燃物料的种类、数量、火灾可能蔓延的速度、扑救难度、设备或燃烧特点进行灭火器(灭火剂)类型选择;并根据被保护场所的面积、灭火器的灭火级别(保护面积和周长)确定灭火器的型号和数量。根据国家相关规范,目前灭火器的种类,主要包括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、清水灭火器、简易式灭火器(便携式气溶胶灭火器)。
气溶胶灭火装置 :按产生气溶胶的方式可分为热气溶胶和冷气溶胶。国内工程上应用的气溶胶灭火装置都属于热型,冷气溶胶灭火技术尚处于研制阶段,无正式产品。热气溶胶以负催化、破坏燃烧反应链等原理灭火。气溶胶与卤代烷类和惰性气体类哈龙替代技术不同,普通型的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,属非洁净灭火剂,而新一代研发的S型气溶胶具有较高的洁净度。由于各企业采取的药剂配方不同,有些非洁净的气溶胶喷洒后的残留物的性质也不相同。
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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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护国家、防止欺诈行为、保护人体健康或者、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、保护环境,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经过认证(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),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